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何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A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B 外交部
- C 內政部
- D 經濟部
思路引導 VIP
在臺灣的政府組織分工中,哪一個部會的核心職掌是負責處理全國的「人口管理、戶籍登記與入出國管理」等事務呢?試著從業務的專業性質來思考,哪一個機關在法理上最適合制定關於「居住與定居」的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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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規範!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關於主管機關權限的分工。你選對了 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代表你很清楚在行政體系中,涉及到國民身分、入出國管理以及人口遷徙等核心實務,通常是由內政部主導,而非僅因涉及港澳就誤選負責政策規劃的大陸委員會。
法律權責的歸屬判斷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2 條規定,港澳居民申請在臺灣居留或定居的具體辦法,是由內政部負責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這類法規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政策統籌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雖然大陸委員會負責港澳事務的整體政策協調,但具體的移民管理、身分變動與定居數額許可,實務上皆歸屬於內政部(及其所屬移民署)的權責範圍,這也是解題時最關鍵的觀念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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