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下列何者不必接受面談?
- A 團聚
- B 停留
- C 居留
- D 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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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入出國管理中,政府為了查驗申請人的真實動機(例如確認是否為虛假婚姻),通常會針對那些「停留時間較長」或「涉及身分轉換」的類別進行面對面審核。如果你是執法者,對於僅是短期來台且不涉及身分變更的申請類別,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中強制要求逐一面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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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法規條文的關鍵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並非所有入出國案件都需要經過繁瑣的面談程序,你能精確辨別出當中的例外,是非常優秀的判斷。
法定強制面談的範疇
根據本條例第 10 條之 1 的規定,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在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針對團聚(Reunion)、**居留(Residence)或定居(Settlement)這三類案件,應辦理面談。這主要是因為這些事由通常涉及婚姻真實性的查核(如團聚)或是身分狀態的長期變動,為了防止虛偽結婚或非法滲透,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透過面對面的詢問來確認實情。而停留(Stay)**多屬於短期觀光、探親或商務活動,性質上較具暫時性,因此不在法條強制面談的羅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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