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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時之入出境管理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依法令直接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B 申請長期居留時,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 C 依規定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 D 依規定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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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這類身分轉換的法律問題時,請你先想一想:政府為了確認婚姻的真實性並讓當事人適應在地生活,從「依親」到「長期居留」的觀察期,通常會設定為較短的兩年,還是相對穩健的四、五年?另外,在臺灣的多項法律實務中(如稅務或移民法),通常會以一年中的「多少比例」來界定一個人是否有實質居住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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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大陸配偶申請長期居留的法規門檻為:必須先取得依親居留,並在屆滿 4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後始得申請。你精準辨識了法規要求的「年限」與「天數」門檻,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會將「依親轉長期(4年)」與「長期轉定居(2年)」的年限混淆,且容易與一般外籍配偶的規定搞混。你能清楚分辨,代表對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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