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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之要件,下列何者是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要求,而非憲法訴訟法明定者?
  • A 就所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
  • B 行使職權
  • C 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
  • D 須有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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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少數派立委不滿意某項現行法律,在他們請求司法機關介入裁決之前,憲法法庭可能會希望他們先在「自己的專業領域(立法院)」內,優先履行什麼樣的職責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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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的相關要件。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從此法條原文即可明確得知,選項A的「認有牴觸憲法」、選項B的「行使職權」以及選項D的「須有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委員」,均屬憲法訴訟法所明定之要件。至於選項C所謂「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並未明文規定於前揭條文之中。該要件並非現行憲法訴訟法所明定,故選項C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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