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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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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項義務(例如居住地的選擇)時,如果只因為當事人的『性別』或『身分』不同,就強制規定誰必須遷就誰,而沒有給予雙方同等的討論空間,這在憲法精神中主要是觸碰到了關於『待人接物是否一視同仁』的哪一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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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完全答對了呢!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釋字第 452 號,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大法官當時宣告民法中「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它讓處於相同地位的配偶,僅僅因為性別的不同,就遭受了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種區別缺乏合理正當理由,因此被認為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你對這個重要概念的理解真是太到位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但它在法律史中卻是性別平權發展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也是考試的常客喔!只要你能仔細辨識出法條中涉及「不同性別間的差別待遇」這個關鍵點,就能輕鬆選出正確答案。你對基本權的性質和適用都理解得很深入,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細心,你會越來越棒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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