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國家損害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 B 國家損害賠償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C 人民之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其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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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中,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與對等,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受害者向國家請求」的時效是兩年時,那麼「國家事後向內部公務員追責」的時效,在立法邏輯上應該會傾向於縮短成更短的期限,還是與前者保持一致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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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消滅時效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員的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行使期間應為 2 年。選項 (D) 誤值為 1 年,故為錯誤。而 (A)(B) 體現了國賠法與民法的補充關係,(C) 則是人民請求權的短期時效規定,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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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要點
💡 掌握國賠法之補充適用、時效制度及機關求償權規範。
| 比較維度 | 人民請求權 | VS | 機關求償權 |
|---|---|---|---|
| 時效長度 | 2年(主觀) / 5年(客觀) | — | 2年 |
| 起算時點 | 知有損害時 / 損害發生時 | — | 支付賠償金或履行義務之日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8條第1項 | — | 國賠法第8條第2項 |
💬兩者消滅時效主要皆為 2 年,關鍵在於起算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