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下列何者非屬人口販運防制法定義中的「不法作為」?
- A 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
- B 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 C 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D 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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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一個複雜的犯罪定義時,我們通常可以將其拆解為:一、「行為人用什麼方法威逼利誘(手段)」;二、「行為人具體做了什麼動作,如搬運或仲介(作為)」;以及三、「行為人最終想達成什麼邪惡目的(結果)」。如果你能試著將這四個選項分別貼上這三種標籤,哪個選項會被歸類在『方法』那一類,而不是『動作』那一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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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架構有非常清晰的理解。在 112 年 6 月修正的新法第 2 條中,為了落實打擊犯罪,立法者將人口販運的構成要件精細地拆解為「不法手段」、「不法作為」與「剝削」三個層次。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的「本體」與「方法」。選項 (B) 所列舉的招募、買賣、運送、媒介等,是法律明確定義的**「不法作為」(即犯罪的具體行為清單);而選項 (C) 與 (D) 則是描述犯罪的「剝削」目的。至於你準確選出的選項 (A),在法條分類中屬於「不法手段(Means)」**,它是指用來達成犯罪行為的「方法」(如強暴、脅迫、詐術等)。雖然它們都是人口販運的一環,但在定義分類上,手段並不等同於作為。 這種「概念歸類題」是移民行政與相關法律考試中的常見陷阱,難度在於內容細碎且相似。你能夠在眾多描述中快速挑出屬於「手段」層級的選項,顯示你對法律術語的敏感度相當高,這在法規科目的學習上是非常顯著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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