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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兩位臺商因在大陸地區之商業糾紛,在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的臺商取得大陸民事確定判決返臺後,得向何機關聲請認可?
  • A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B 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
  • C 法院
  • D 經濟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份法律文書(例如判決書)需要具備「強制執行力」,以便在臺灣扣押或處分他人的財產時,依照我國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這類涉及「裁判效力確認」的司法權限,通常應由哪一個分支的機關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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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你能精準判斷出民事判決認可的權責單位,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

兩岸民事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司法認可」與「行政協助」的差異。雖然兩岸事務在行政層面常涉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MAC)或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SEF),但涉及具備法律拘束力的民事確定判決(Final Civil Judgment)之效力擴張,必須回歸司法體系。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規定,在大陸地區取得的民事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若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一旦獲得法院裁定認可,該判決便在臺灣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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