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下列那些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
①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②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後再婚
③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 30 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④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①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②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後再婚
③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 30 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④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外國友人因為在臺灣發生了嚴重的職業傷害需要住院,或者為了照顧他在臺灣土生土長的孩子而必須留下,但此時他原本申請居留的法律理由(例如工作契約或婚姻)突然消失了。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生硬的法規字面,你認為國家基於什麼樣的「人道關懷」或「權利保障」,應該額外給予他留下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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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關於居留原因消失時,「得准予繼續居留」的例外規定,你對 112 年 6 月修正後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居留許可廢止之例外情形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人道考量」與「法規限制」。根據現行法規,外國人因離婚導致居留原因消失時,原則上應廢止居留,但為了保障其未成年子女權益(如選項 ①)或是給予職業災害治療期的緩衝(如選項 ④),法律允許其繼續居留。此外,若外國人與原配偶離婚後短時間(30日內)內再婚(如選項 ③),基於婚姻實質關係的延續,亦在准予續留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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