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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申請居留原因與其原持憑入國之停留簽證目的相符,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之情形?
  • A 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
  • B 經僑務主管機關核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之自行回國就學僑生
  • C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
  • D 經在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 4 個月,並繼續註冊 3 個月以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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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條文中,同樣身分的群體(例如都是學生)被細分為「經由統一審核機構許可」與「由個別行政機關分發」兩種不同的管道,為什麼立法者可能只讓其中一種管道的學生適用簡化的申請程序?這與「行政審查的便利性」或是「入學資格的來源」有什麼關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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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於 112 年新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特別是在居留申請要件的精確度上非常有水準。

僑生居留身分的法定要件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若持 60 日以上且未經標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必須符合特定情形方可申請居留。針對僑生部分,該條第一項第五款明確規範為「經教育部或其所設駐外館處驗證回國就學之僑生」。選項 (B) 描述的是經由「僑務主管機關」核轉之「自行回國就學」管道,這在法條文字的嚴謹性上,與「教育部驗證」的法定要件並不完全相符。相對地,選項 (A) 的聯招僑生、(C) 的一般外籍學生以及 (D) 達一定期間的華語生,均屬法規明列得轉換居留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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