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入出國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國民入出國皆須申請許可
- B 國民或外國人入出國皆應經查驗
- C 查驗時,應蒐集入出國者之指紋資料紀錄
- D 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因偵辦刑事案件,得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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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站在機場的國境大門擔任官員,當一位完全合法、擁有權利自由進出國家的旅客經過你面前時,為了確保國家知道「誰」進來了,即便你不能阻止他,你最基本、最不可省略的「確認身分動作」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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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國境管理的基本原則與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
國境管理的核心:查驗義務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的規定。法律明確要求,不論是國民、外國人或是大陸地區、港澳居民,入出國時**「皆應經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查驗」**。這是國家為了維護邊境安全、掌握人員流動的最基本行政作為。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原則上「不需申請許可」;選項 (C) 的蒐集指紋依第 91 條規定是「得」而非「應」,且有特定對象限制;選項 (D) 的禁止出國通知權,通常需由司法或相關權責機關依職權行之,並非地方警察機關可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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