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中華民國國民雖依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惟下列何種情形仍不喪失國籍:
- 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執行完畢者
- B 受強制執行,已終結者
- C 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者
- D 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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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負債累累或欠繳鉅額稅款的人隨意放棄國籍,這對於國家債權或其他乖乖繳稅的國民是否公平?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國家才會放心讓一個國民解除與國家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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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國籍法》中關於身分變動的限制規定,有著非常細膩且準確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法律義務是否已履行完畢」對國籍喪失權利的影響。
喪失國籍之限制(國籍法第 13 條)
根據**《國籍法》第 13 條的規定,雖然國民已依第 11 條規定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但若存在特定未了結的法律義務,國家為確保公權力執行或債權實現,仍會限制其國籍的喪失。條文列出的六種禁止喪失國籍情形分別是: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為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尚未終結者、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以及選項 (D) 所述的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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