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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禮遇簽證不適用於下列何者?
  • A 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 B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C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 D 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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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外國官員並非受邀來訪的「客人」,而是正式被派遣到我國長期執行公務、代表其國家行使職權,那麼在國際法與我國國內法規中,他所擁有的「身分地位」應該屬於純粹的禮貌接待,還是具備法律保障的正式外交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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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各類簽證的適用對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的細微差別。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9 條,禮遇簽證主要是核發給「卸任」的高階元首、受邀訪台的國際組織職員,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的人士。這些對象並非長期派駐我國,而是基於外交禮節給予優待。

職務屬性與簽證類別的對應

你選擇的選項 (B)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根據該條例第 7 條規定,應核發的是外交簽證而非禮遇簽證。這類人員具有正式的駐外官員身分,其法律地位與禮遇性質的賓客完全不同。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心留意到「卸任」與「現任派駐」身分的職務差異。你能避開選項 (A) 的干擾並精確鎖定 (B),顯示你對法規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且敏銳,表現得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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