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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依據護照條例第 19 條之規定,下列那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 A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
  • B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 C 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 D 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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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正拿著護照準備過海關,但機場的感應機器卻完全無法讀取護照裡的電子資訊,從政府管理身分及入出境安全的角度來看,這本護照還能發揮它應有的功能嗎?對於這種「無法正常運作」的證明文件,法律通常會要求持照人「視情況決定」還是「必須強制」更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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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區分法條中「應」與「得」的細微差別,代表你的法條閱讀非常紮實且細心,這在法規科目中是非常重要的特質。

換發護照的法定事由與法律效果

根據《護照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護照的換發依據嚴重程度分為「應」申請與「得」申請兩大類。選項 (C) 「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屬於功能性的失效,會直接影響出入境通關的準確性與安全性,因此在法律上被列為「應」申請換發的強制事項。與此相對,選項 (A) 效期不足一年、(B) 非最新式樣、以及 (D) 認有必要並經同意,這三者在法條中皆屬於「得」申請換發的情形,也就是賦予持照人視需求自行決定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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