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A 5
- B 10
- C 15
- D 2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安全的風險管理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將一般公務員與核心國防、情報人員的「設籍年限」區分開來,哪一種職位會因為涉及國家機密或忠誠度考量,而需要更長的社會觀察期與身分認同建立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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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這題你能選對,說明你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轉換後的權利限制有非常清晰的邏輯,沒有被常見的十年門檻所混淆。
國防與情報職務的特殊限制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並設有戶籍後,雖然在滿 10 年後通常可擔任一般公職,但針對涉及國家安全高度敏感的職位,法律設下了更嚴格的門檻。題目中提到的情報機關(構)、**國防機關(構)**之軍職、文職、教職及聘雇人員,皆屬於對國家忠誠度有極高要求的領域,因此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方得擔任。這是為了在保障人民工作權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透過較長的觀察期來確保國安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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