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規定,政府對於計畫移居發生戰亂或瘟疫之國家或地區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警告並講習
- B 勸阻
- C 處以罰鍰
- D 禁止出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想要在「保護國民安全」與「尊重人民遷徙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當國民打算前往一個危險的地區時,你認為政府會使用『強制性的手段』直接剝奪其權利,還是採取『溫和的提醒』來達成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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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的內容!這題考驗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對於國民移居安全保障的具體規定。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選出「勸阻」,代表你對政府介入人民遷徙自由的「行政強度」有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政府職責與權利保障的平衡
根據法規,當目的地發生戰亂、瘟疫或有受歧視之虞時,政府基於保護國民安全,採取的是「勸阻」而非強制性的「禁止」。這是因為遷徙自由受到憲法層級的保障,除非有極其重大的法理依據,否則政府不宜直接剝奪國民移居的權利。因此,法律條文選擇了較具彈性且溫和的指導性手段,既達到了告知風險的義務,也保留了公民最終的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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