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應以保護被害人權益為核心,人口販運被害人依民國 112 年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之規定,可以獲得之協助不含下列何者?
- A 人身安全保護
- B 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
- C 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
- D 申請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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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制訂法律來幫助一位剛脫離險境、急需穩定生活的被害人時,哪些措施是屬於『救急、維持生活與自我提升』的必要資源,而哪一項則涉及了較為複雜、需經過嚴謹審核且屬於長期『國家身分歸屬』的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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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協助的核心措施
在民國 112 年新修正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對於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是整體法律架構的重中之重。根據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定,政府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所提供的協助項目,確實包含 (A) 人身安全保護、(B) 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 以及 (C) 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此外尚包括法律協助、醫療諮商與生理心理診治等)。其核心目的是協助被害人脫離受剝削的危險情境,並重建基本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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