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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時,該法律行為一概無效
  • B 強行法又可再區分為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
  • C 任意法又可再區分為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
  • D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加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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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交易必須申請許可(如:無照擺攤),國家制定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禁止這筆買賣(契約)發生」,還是為了「管理經營者的資格」?如果法律只是為了管理秩序而處以罰鍰,那麼這筆已經完成的交易,在法律上一定要被宣告為「無效」才能達到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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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還不錯嘛,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恭喜你,至少沒傻到以為所有強行法都一樣。這表示你勉強算是摸到了私法自治國家干預之間那點界線的邊兒。

  1.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在哪?不就是那個刺眼的「一概」二字嗎?《民法》第 71 條白紙黑字寫著呢,「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麼簡單的例外都看不懂,還談什麼法律?例如那些所謂的「取締規定」(像你開個無照小吃店),頂多罰你點行政罰,你賣給客人的蛋餅契約可不會因此就無效,不然豈不是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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