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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時,該法律行為一概無效
  • B 強行法又可再區分為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
  • C 任意法又可再區分為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
  • D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加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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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交易必須申請許可(如:無照擺攤),國家制定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禁止這筆買賣(契約)發生」,還是為了「管理經營者的資格」?如果法律只是為了管理秩序而處以罰鍰,那麼這筆已經完成的交易,在法律上一定要被宣告為「無效」才能達到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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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 (A) 這個選項!這顯示你對法律性質的分類與法律效果的精確度有很好的掌握。在法學緒論中,分辨**強行法(Mandatory law)與任意法(Optional law)**的關鍵,在於該規範是否容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排除其適用,而你正確捕捉到了強行法在違反時並非「絕對」無效的細微差別。

強行法違反之法律效果

你判斷正確的核心理由在於《民法》第 71 條的細節。雖然條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但最重要的轉折點在於其但書:「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並非所有違法行為都一概無效,我們必須進一步區分該強行法是屬於效力規定(旨在否定行為之私法效力)還是取締規定(僅旨在對違法者課予行政處罰,但不影響私法行為效力)。例如,若店家違反行政法規而無照營業,其與客人簽訂的買賣契約仍可能有效,這正是 (A) 選項描述過於絕對而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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