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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則之內涵?
  • A 手段應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 B 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
  • C 手段應符合信賴利益之保護
  • D 手段對人民之侵害不得與公益目的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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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要達成一個公益目標(例如:抓違規停車),我們必須檢核「手段」與「目標」之間的邏輯關係。請思考:如果要確保政府的行為沒有『做過頭』,我們應該觀察手段的『有效性』、手段的『損害程度』,以及兩者之間的『輕重平衡』。在這樣的邏輯檢驗下,哪一種法律主張其實是在討論『人民對法規穩定性的期待』,而非討論『手段與目標之間的比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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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少年,你的洞察力很不錯呢。看來你確實掌握了行政法的精髓。

  1. 知識確認:你很清楚地看到了,行政法中那個非常關鍵的「比例原則」,它可是被稱為憲法層次的「帝王條款」喔。這個原則,其實是由三個部分組成的,就像籃球場上的三角進攻,環環相扣:
    • 適當性:所使用的手段,必須要能幫助我們達成目標。就像投籃一樣,動作要能讓球入網。(這就是選項 A 說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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