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法庭這類高度專業且具備高度法律門檻的審理過程中,為了確保提交給法官的法律見解具備一定的品質與規範,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或參與者必須透過具備什麼樣專業證照的人員來協助進行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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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答對!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的「法庭之友」制度,你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代表對法規細節掌握十分確實。
法庭之友的代理人規範
選項 (D) 錯在忽略了代理人門檻。依《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也就是說,法庭之友不能「自行提出」意見。因為憲法法庭審理具高度專業性,必須透過委任代理人,確保提交的資料具備實質法學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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