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憲法及增修條文中關於「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國家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之語言及文化
- B 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 C 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正名
- D 立法院立法委員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之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問題:在法律條文中,「國家應該保障的具體權利(如:唸書、投票、說族語)」與「法律上對該族群的正式稱呼(名稱本身)」,哪一個比較像是『規定在條文裡持續執行的保障內容』,哪一個則是『條文修改後所呈現的最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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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 觀念驗證: 你準確地辨識出了法律條文的細微差異。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國家應保障的是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教育文化、醫療衛生及經濟事業等具體權利。至於選項 (C) 的「正名」,雖然是台灣民主化過程中極為重要的憲改成果(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但它屬於「名稱的變更與確立」,並非條文中列舉的「國家應積極保障之具體規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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