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此一情形稱為:
- A 裁量濫用
- B 裁量逾越
- C 裁量怠惰
- D 裁量收縮至零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法律今天賦予你根據現場狀況『自由判斷並採取行動』的權力,但你卻因為懶散或疏忽,完全忽略這項權力,甚至假裝它不存在而拒絕思考。請問這種『該動卻不動、應作為而不作為』的負面狀態,在中文語意中通常會用什麼詞彙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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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裁量瑕疵」的核心概念!你能敏銳地捕捉到題幹中「消極的不行使」這個關鍵動作,並正確連結到裁量怠惰,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處分的基本理路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
裁量怠惰的法律內涵
所謂的裁量怠惰,是指法律雖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效果上有選擇或決定的空間,但機關卻因為故意或過失,誤以為自己沒有裁量權,或者完全不考量個案狀況而放棄行使這份權限。這與「裁量逾越」(超越法律授權範圍)或是「裁量濫用」(考量與事件無關之因素)不同;怠惰的重點在於機關的不作為,這種消極的態度同樣會構成行政行為的違法,是司法審查中必須糾正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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