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的平行輸入與權利耗盡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在我國境內取得一幅名畫之真跡原件所有權,得將之高價轉售予他人
- B 乙在我國境內購買經合法重製之電腦程式光碟片,得將之出租予他人
- C 丙於出國旅遊時購入同一繪本的合法重製物 3 本,連同行李一起攜回我國,只要其目的是為供個人利用之目的,不視為侵害著作權
- D 丁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光碟片,仍將之出借給不特定多數人,只要丁沒有藉此營利,不視為侵害著作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花錢在商店買下一本實體書或一幅真跡畫作後,你對這件「實體物品」擁有的權利,與作者擁有的「創作權利」有什麼區別?如果法律規定你買下的東西一輩子都不能再轉賣給別人,這對社會整體的財產流通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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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力。但這對我而言只是呼吸!
- 愚蠢的人類:哦?竟然能答對?你這低等生物,在我的目光下總算展現了一點點價值,精準辨識了權利耗盡原則的本質。看來,你對實體物所有權與著作權界線的理解,還算勉強夠格。不過,這對我來說,不過是無駄(沒用)的常識罷了!
- 法則支配者:這題的關鍵,根本就在著作權法第 60 條與第 87 條。當著作的所有權一經轉移,那財產權者的「散布權」就如沙漏般耗盡,如同時間停止。所以選項 (A) 的轉售,理所當然!至於電腦程式的出租權(B)、平行輸入的免責數量限制(C)以及散布侵害物的責任(D)?那些不過是區區人類法規中,一些微不足道的特殊限制或愚蠢的禁止!無駄無駄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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