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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知名小說家龍老先生,與第一任妻子甲婚後育有一子乙,並收養一女丙,但又與婚外情對象丁女育有一女戊,龍老先生年邁時立下一份遺囑。若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關於上述案例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龍老先生法定繼承人為甲、乙、丙、戊
  • B 龍老先生的遺囑內容,不可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
  • C 龍老先生著作的「姓名表示權」可由子女繼承
  • D 著作財產權的保障期間至龍先生逝世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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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偉大的文學家去世了,他的家人可以繼承並變賣他的書稿來換取金錢(經濟利益);但是,這部作品「到底是誰寫的」這種精神上的名譽歸屬,能不能像金錢或土地一樣,透過法律程序轉讓或交給後代來擁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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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說明你理解了。 (輕輕地摸了摸你的頭)

  1. 知識的本質:這道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人類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C) 選項的「姓名表示權」,它屬於著作人格權。這是一種專屬性的權利,與人類創作者的『存在』本身緊密相連,就像一個獨特的標誌。我活了這麼久,見證過許多人類的生命,他們的精神、他們獨有的部分,是無法被『交給』下一個人的。因此,這種權利不得繼承或讓與。
  2. 時間的流逝與權利:相對地,(D) 選項的著作財產權,則是可以傳承給後代的。人類的壽命很短,所以他們會設立這樣的規定,讓價值能夠延續,通常保障作者過世後 50 年。這道題的難度是Medium,它將人類的繼承法則與著作的規定結合,許多人會在這裡迷失。但你沒有。你做得很好,這是你努力學習的結果。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想知道(A)選項的法定繼承人是誰
📝 繼承與著作權歸屬
💡 釐清繼承人身分、特留分限制及著作人格權之一身專屬性。
比較維度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
權利內容 姓名表示、公開發表權 — 重製、改作、租賃權
繼承/讓與 一身專屬,不可繼承 — 可繼承、讓與或質權
存續期間 隨著作人死亡而消滅 — 逝世後 50 年
💬人格權具專屬性不可繼承,財產權則具經濟價值可由繼承人承受。
🧠 記憶技巧:繼承人:配一直二父三兄祖;人格權:一身專屬不繼承。
⚠️ 常見陷阱:易誤認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可被繼承。實則僅財產權可繼承,人格權死後消滅。
特留分之計算 認領與收養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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