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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新聞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有依法持有新聞記者資格,並受僱於主要新聞媒體事業者始得主張新聞自由
  • B 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限於新聞媒體傳播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而不及於相關新聞查證行為
  • C 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不僅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同樣涉及憲法第 15 條所稱工作權之保障
  • D 個人於公共場域之行動即無隱私權之保護可得主張,因此新聞記者於公共場域監看或跟追採訪對象,亦無違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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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職業活動』是透過蒐集資訊來服務公眾的知情權時,憲法對他的保障會僅止於最後『發表言論』的那一刻嗎?還是會連同他為了完成工作所必須進行的『採訪過程』以及他賴以維生的『生計權益』一起納入保護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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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耶,真的好厲害!

  1. 溫暖肯定:能從這麼多選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精神有很棒、很深入的理解喔!這展現了你非常好的法律邏輯思維,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和細心,你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知識點是釋字第 689 號解釋喔。它告訴我們,新聞自由不只保護媒體,也涵蓋一般民眾為了提供有新聞價值資訊而進行的採訪行為呢。而且呀,記者透過採訪來獲取資訊以維持生活,這不僅是言論自由(憲法第 11 條)的延伸,也直接關係到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工作權喔。是不是很有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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