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主張財產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團體由於沒有權利能力,因此不得享有財產權
- B 人民之財產具有社會義務性,因此縱使超過忍受義務範圍,亦無權請求國家予以補償
- C 都市更新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因此都市更新之辦理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土地徵收處分,既屬合法且為公益目的所必要,則縱使遲延發給補償金,亦不影響徵收處分之效力,人民僅能提起訴訟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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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例如重新規劃老舊社區)而必須介入、甚至限制人民使用房屋的權利時,除了事後的金錢賠償外,你認為在「做出決定之前」,政府應該履行哪些步驟,才能確保這個決定不是黑箱作業,且充分尊重了受影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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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與財產權保障的結合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憲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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