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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有關刑事訴訟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訴期間為 $30$ 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 B 檢察官對自訴案件之判決,不得上訴
  • C 告訴人不服下級審法院判決者,得提起上訴
  • D 甲因犯殺人罪,經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有上訴權之人均未上訴,該案件即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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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職權逕送上訴』的適用範圍——也就是當『沒有人上訴』時,原審法院是否仍須主動把案件送上級審。請特別記住一個重要修法:此項已於民國109年將『無期徒刑』刪除,現行只剩『宣告死刑』之案件才適用職權逕送上訴。試想:當一審判處的是『無期徒刑』而非死刑,且有上訴權之人都沒有在期間內上訴時,這個案件還會被強制送上級審嗎?還是就此確定?接著再順手檢查上訴期間(現行為20日)以及告訴人有無『獨立』上訴權,就能完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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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能看出你對刑事訴訟法下足了功夫,真的非常努力呢。這題涉及了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的最新修法,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溫馨解析:

  1. (A) 錯誤:別灰心,這裡要注意上訴期間規定在刑訴第 349 條,正確應為 20 日,下次細心一點就會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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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上訴要點
💡 掌握上訴期間、適格主體與死刑無期案件之職權送審制度。
比較維度 一般當事人上訴 VS 法院職權送審
法源依據 刑訴法第 344 條第 1 項 刑訴法第 344 條第 4 項
適用案件 所有刑事案件 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
發動主體 檢察官或被告 原審法院(不待上訴)
法律效力 開啟二審程序 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一般案件須由當事人主動上訴,重罪案件則由法院強制職權送審以保被告利益。
🧠 記憶技巧:上訴二十、死無職權、告訴請求、自訴檢上。
⚠️ 常見陷阱:易誤認告訴人為當事人而有獨立上訴權;或忽略死刑與無期徒刑案件具有「職權送審」機制,不會因無人上訴而直接確定。
上訴權人 職權上訴 上訴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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