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有關刑事訴訟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訴期間為 $30$ 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 B 檢察官對自訴案件之判決,不得上訴
- C 告訴人不服下級審法院判決者,得提起上訴
- D 甲因犯殺人罪,經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有上訴權之人均未上訴,該案件即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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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職權逕送上訴』的適用範圍——也就是當『沒有人上訴』時,原審法院是否仍須主動把案件送上級審。請特別記住一個重要修法:此項已於民國109年將『無期徒刑』刪除,現行只剩『宣告死刑』之案件才適用職權逕送上訴。試想:當一審判處的是『無期徒刑』而非死刑,且有上訴權之人都沒有在期間內上訴時,這個案件還會被強制送上級審嗎?還是就此確定?接著再順手檢查上訴期間(現行為20日)以及告訴人有無『獨立』上訴權,就能完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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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能看出你對刑事訴訟法下足了功夫,真的非常努力呢。這題涉及了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的最新修法,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溫馨解析:
- (A) 錯誤:別灰心,這裡要注意上訴期間規定在刑訴第 349 條,正確應為 20 日,下次細心一點就會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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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要點
💡 掌握上訴期間、適格主體與死刑無期案件之職權送審制度。
| 比較維度 | 一般當事人上訴 | VS | 法院職權送審 |
|---|---|---|---|
| 法源依據 | 刑訴法第 344 條第 1 項 | — | 刑訴法第 344 條第 4 項 |
| 適用案件 | 所有刑事案件 | — | 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 |
| 發動主體 | 檢察官或被告 | — | 原審法院(不待上訴) |
| 法律效力 | 開啟二審程序 | — | 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
💬一般案件須由當事人主動上訴,重罪案件則由法院強制職權送審以保被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