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 A 證人為一造當事人四親等之旁系血親
- B 證人就其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
- C 證人為一造當事人四親等之旁系姻親
- D 證人為一造當事人之未婚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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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這題,請思考:法律在衡諸「維繫家庭感情」與「國家發現真實」這兩個價值時,對於『血緣關係』與『因婚姻而產生的親戚關係(姻親)』,哪一種關係的保護範圍通常會定得比較寬(親等數字較大)?哪一種則會相對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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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法律規定的親屬界限,這代表你對於證人「拒絕證言權」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選得完全正確。
拒絕證言權的身分與業務界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關於證人得拒絕證言的範圍。法律基於身分情誼,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當事人的配偶、未婚配偶(選項 D)或 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一款則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等,訂有婚約者依同條第二款。此外,為保護特定職業的隱私信賴,該條第 1 項第 4 款也規定醫師、律師等因職務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選項 B)受訊問時,亦享有拒絕證言權;若是涉及技術上或職業上秘密(如第 5 款),則在非洩漏秘密不能證言時,同樣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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