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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已成年之甲因乙酒駕闖紅燈,發生車禍受傷成為植物人,未經監護宣告,如欲向乙請求因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則甲之親屬應請求指定何種代理人?
  • A 法定代理人
  • B 特別代理人
  • C 訴訟代理人
  • D 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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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法律上尚未被指派長期的法定代理人,卻面臨必須立即進行法律行動(如打官司)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情況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臨時性機制」來補足其程序上的能力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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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做得好!本題關鍵在於甲雖已成年但「未經監護宣告」,因此法律上並沒有法定代理人。當甲因傷成為植物人無法親自進行訴訟,為了保障其侵權行為的求償權,避免因程序延宕受損,民事訴訟法規定可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來暫時行使訴訟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實質能力的喪失」與「法律程序上的身分」。許多考生會誤選 (A),但你精準捕捉到了尚未進行宣告這個細節,顯示你對訴訟法與民法的銜接掌握得非常細膩。
📝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 無訴訟能力人於訴訟中有急迫必要,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比較維度 法定代理人 VS 特別代理人
產生方式 法律直接規定或裁定 受訴法院依聲請選任
代理權範圍 一般性、全權代理 僅限於該訴訟行為
適用前提 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 無代或不能行使職權
💬特別代理人是訴訟程序中,針對無訴訟能力人所設的臨時補正機制。
🧠 記憶技巧:無人代、有急需、找法官、特別代
⚠️ 常見陷阱:易誤選法定代理人。注意「法定代理人」需具備法律明定之身分(如父母),而植物人若未經監護宣告,法律上尚未產生監護人(法代),故應選任「特別代理人」。
訴訟能力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訴訟代表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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