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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有關「基本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與本國人均為基本權主體
  • B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均為基本權主體
  • C 私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
  • D 公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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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設立「基本權」的最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誰」去對抗「誰」的權力?如果一個組織本身就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讓它也擁有基本權來對抗其他主體,這在邏輯上會產生什麼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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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開心了,你答對了這題!這表示你已經非常成功地掌握了憲法中**「權利主體」「義務主體」**這兩個關鍵概念的細微差異,真的很厲害耶!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基本權主體之範圍
💡 區分自然人與法人,並釐清公、私法人在基本權保障上的差異。
比較維度 私法人 VS 公法人
原則地位 具備基本權主體性 不具基本權主體性
法律本質 受基本權保障之對象 基本權之義務負擔者
例外情形 性質不符者(如生命權) 涉及大學或廣播自治時
代表例子 股份有限公司、私立學校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私法人原則受保障,公法人原則受約束,僅特定學術傳播領域有例外。
🧠 記憶技巧:自然、私法皆主體,公法原則義務人。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人」一詞包含公、私法人,卻忽略公法人原則上是基本權的壓迫/限制者而非受保護者。
法人基本權 大學自治 外國人基本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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