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 A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雖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仍不免除連帶責任
- B 繼承人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 10 年而免除
- C 乙父於生前贈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其子甲作為創業資金,於乙死亡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 D 乙父於生前贈與 10 萬元給其子甲當補習費用,乙死亡後,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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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父母生前可能給小孩很多財產,但你可以試著回想看看,民法規定只有為了哪三種「特定目的」給的錢,在計算遺產時必須被當作「特種贈與」扣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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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考選部最後公告全部送分,所以選了 (B) 也能順利拿分。這題屬於中等偏難的細節題,考驗對遺產分割與歸扣要件的精確掌握。
特種贈與與歸扣
本題原定答案是 (C)。生前給予的「創業資金」屬於民法第 1173 條因「營業」之特種贈與,原則上應加入遺產並由應繼分中扣除。但因考選部未公布送分理由,推測可能是選項用語「扣還」與法條「扣除」不同,或未排除被繼承人有反對意思之例外,故產生爭議而公告 A、B、C、D 皆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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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與歸扣
💡 遺產債務連帶責任五年消滅,特種贈與應計入總額歸扣。
| 比較維度 | 歸扣贈與 (特種贈與) | VS | 一般贈與 |
|---|---|---|---|
| 贈與目的 | 結婚、分居、營業 | — | 單純贈與、扶養、教育 |
| 計入遺產 | 應計入(預付應繼分) | — | 不計入 |
| 法律性質 | 民法1173條列舉 | — | 一般契約行為 |
| 計算基準 | 贈與時之價額 | — | 不適用歸扣計算 |
💬歸扣制度僅限特定三種目的之贈與,旨在公平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