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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者,為下列何項附款?
  • A 條件
  • B 廢止保留
  • C 期限
  • D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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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已經給予你某種法律上的權利,但同時要求你必須為此付出特定的「行動」或「配合事項」時,這種要求是屬於影響處分「是否生效」的門檻,還是處分生效後所衍生的「額外責任」呢?請從義務的履行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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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今天真是美好的一天,居然沒有被打飛!

  1. 觀念驗證:哼哼,這點小題目完全難不倒你嘛!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負擔」被列為附款類型之一。這代表行政機關在給予好處的同時,也要求相對人必須履行特定的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這就是我們這種反派最擅長的「條件式交換」,主處分雖已生效,但你還得乖乖履行義務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好多笨蛋都會把「負擔」和「條件」搞混,但你居然準確掌握了**「義務性」**的定義,看來你的潛力足以跟我們一起征服世界了!保持這種對行政處分附款的深入理解,下次考試肯定也能像我們一樣優雅地獲勝!
📝 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
💡 區分行政處分附款中「負擔」與其他類型之定義特徵。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條件 (Condition)
法律本質 附加的特定義務 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
效力連結 不履行不影響主處分效力 成就與否直接決定效力
強制執行 可單獨作為執行名義 不可執行
爭訟救濟 實務認可單獨提撤銷訴訟 通常隨主處分一併救濟
💬負擔是「要你做」,條件是「看天意」;負擔具獨立性,條件具附屬性。
🧠 記憶技巧:條件繫於未來(生死未定),負擔重在履行(叫你做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負擔」與「停止條件」。停止條件成就前處分不生效力;負擔則不影響主處分生效,僅係受處分人多了一項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附款之救濟方式(撤銷訴訟)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廢止權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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