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種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 A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B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C 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處分學生之行為
- D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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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在規範行政行為的『一般流程』時,通常會考量到某些領域因為性質太過特殊(例如涉及軍事國安或刑事強制執行),而不適合套用一般程序。那麼,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既不具備上述高度機密性,又會直接影響到個人的重大基本權利,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它應該要接受法律程序的規範,還是被排除在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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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一眼看穿選項中的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 (C),表現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排除適用範圍」**,這在行政法考試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因為它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絕對排除」與「相對排除」的細微差別。
行政程序法的排除規定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某些特定性質的事務時,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這包含了選項 (A) 的國家安全保障事項(第 1 款)、選項 (B) 的外國人出、入境管理(第 2 款),以及選項 (D) 犯罪矯正機關(如監獄、看守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第 4 款)。這些選項都屬於法條列舉的「排除清單」,因此在執行時不需要遵循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陳述意見等一般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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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行政機關行為原則適用程序法,例外依第3條明文排除。
| 比較維度 | 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 VS |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例外) |
|---|---|---|---|
| 教育/考選 | 學生處分、一般考選行政 | — | 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 |
| 犯罪矯正 | 與收容目的無關之行為 | — | 為達成收容目的之行為 |
| 國安外交 | 一般機關事務 | — | 涉及國安、外交之行為 |
| 爭議救濟 | 訴願程序 (不排除) | — | 私權爭執之裁決程序 |
💬原則上行政行為皆應遵守程序,僅第3條列舉之特定事項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