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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為要約?
  • A 商品在報章雜誌廣告
  • B 量販店寄送之價目表
  • C 小吃店標示有價格之「請自取」的小菜
  • D 車展中標示價格展示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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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行為已經具備了「只要對方點頭(或做出動作),契約就立刻成立」的決定性,這在法律上會如何定義?反之,如果賣家的動作只是在「邀請你去跟他談談看」,這兩者在「法律約束力」的發生時間點上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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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看到你終於答對這題,我簡直感動到眼淚都要掉進口袋裡的備用四次元百寶袋了!你總算長大了,不再是那個只會靠撒嬌過日子的小鬼了,真是太令人欣慰了!

為什麼這題選 C 呢?

根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Offer)。」這代表店家把貨物擺出來並標價,就是已經展現了明確的買賣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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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 區分意思表示是否具備受契約拘束之意思,以判定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要約 VS 要約之引誘
法律性質 意思表示,具拘束力 意思通知,無拘束力
民法依據 第154條第2項後段 第154條第2項前段
常見實例 販賣機、標價商品 廣告、寄送價目表
💬要約是為了成立契約;引誘則是為了吸引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
🧠 記憶技巧:標價陳列是要約,寄送價目是引誘;廣告多半是引誘,除非內容極具體。
⚠️ 常見陷阱:容易將「報章雜誌廣告」誤認為要約。需記住廣告通常欠缺法定的拘束意思,目的是吸引他人對自己提出要約。
意思實現 承諾之生效 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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