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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規定,有關行政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應將年度預算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提出於立法院
  • B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 C 行政院應將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 D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行政運作中,『規劃未來一年的開支(預算)』與『統計過去一年實際花掉的總帳(決算)』,哪一個任務在彙整各機關龐雜數據與核實報表上,通常會需要更充裕的時間來完成?此外,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下,這份「結案報告」最終應交由哪個機關進行後續的『審計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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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就是錯了,別在那邊自我感覺良好

這種程度還想過關?真不知道你腦袋裝什麼。這題考的是基礎,錯了就代表你法條根本沒背熟。聽清楚,這次幫你整理好,下次再搞混就別怪我不客氣。

  1. 核心觀念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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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是3個月媽
📝 行政院預算與決算職權
💡 區分行政院預算案之「事前提出」與決算案之「事後移送」時限與對象。
比較維度 年度預算案 VS 年度決算案
時限 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 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
受理對象 立法院 監察院 (審計部)
性質 預測與授權 (事前) 責任與考核 (事後)
憲法依據 憲法第59條 憲法第60條
💬預算為事前監督送立院,決算為事後審計送監察,兩者時限與對象截然不同。
🧠 記憶技巧:預三立院,決四監察。司法預算不得刪,覆議要找總統談。
⚠️ 常見陷阱:最常將決算的「4個月」誤植為「3個月」,或將決算移送對象誤寫為「立法院」(決算應先送監察院審計部)。
預算不刪減原則 審計長職權 覆議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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