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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將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後,甲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設定抵押權契約無效
  • B 甲、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甲收取
  • D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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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把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後,他在法律上是否還保有對這間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他仍是所有權人,那麼他將房屋「提供他人居住並收取報酬」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應該被禁止?而這筆產生的收益,在法院介入拍賣程序之前,應該由誰來支配才符合權利歸屬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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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860 條與第 866 條規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抵押人(甲)在設定抵押後,依然保有對該不動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因此,甲將房屋出租給丙完全合法有效,且在抵押物被扣押前,租金收益權自然歸屬於所有人(甲),抵押權本身並不受租賃契約影響。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基礎)。此題旨在測試考生是否理解抵押權「不移轉占有」的核心特性,以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的權利義務分配,是法學緒論或民法物權編中非常經典的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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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簡單點
📝 抵押物出租與收益
💡 抵押人於設定後仍有出租權,租金於扣押後始歸抵押權人。
比較維度 抵押物扣押前 VS 抵押物扣押後
租金收取權 歸抵押人收取 歸抵押權人收取
使用收益權 抵押人完整行使 受扣押效力限制
對承租人通知 不需通知 應通知否則不生效
💬扣押是租金歸屬變更的關鍵分界點。
🧠 記憶技巧:先抵後租沒問題,扣押之前甲收錢,扣押之後歸銀行。
⚠️ 常見陷阱:易混淆扣押前後租金歸屬,或誤認設定抵押權後即喪失處分收益權。
除去租賃權 抵押權之追及性 物權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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