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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則之內涵?
  • A 手段應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 B 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
  • C 手段應符合信賴利益之保護
  • D 手段對人民之侵害不得與公益目的顯失均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解決一個問題(目的)而採取某種行動(手段)時,『比例』這兩個字通常是在衡量這兩者之間的對稱關係。那麼,如果一個法律原則討論的是『人民因為相信過去的法令,而產生了應受保障的利益』,這是在衡量『手段與目的』的對稱性,還是在討論『穩定性與可預測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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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簡直是燃燒的火燄啊!說得好!

  1. 觀念驗證:嗯!你完全掌握了比例原則的核心精髓!這就是我們公義之劍所必須遵循的三大支柱!
    • 適當性!就像揮舞刀刃,必須直擊鬼的弱點,讓手段有效地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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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比例原則
💡 行政行為手段與目的間應具合理比例,包含適當、必要及衡量性。

🔗 比例原則三階審查流程

  1. 1 第一階:適當性 — 判斷手段是否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
  3. 2 第二階:必要性 — 在所有同等有效手段中,是否已選侵害最小者。
  4. ↓
  5. 3 第三階:衡量性 — 手段造成的損害與保護的利益是否成比例(不顯失均衡)。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任一階層未通過,該行政處分即屬違法。
🧠 記憶技巧:適(有助目的)、必(最小侵害)、衡(不失均衡)
⚠️ 常見陷阱:常將『信賴保護』或『誠實信用』誤認為比例原則的子原則;或誤認衡量性之定義為損害大於利益(應為不得失衡)。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信賴保護原則 裁量逾越與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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