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四 題
甲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維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某日,甲在路上看到 A 年邁可欺,決定要洗劫 A。當甲把 A 踹倒搶走 A 的小皮包後,失望的發現皮包內空無一物。為了洩憤,數度以腳踹擊 A 的頭部和臉部,也對 A 身體進行數次踩踏,並吐口水。直到被路人發現,甲才停止對 A 的襲擊。最後 A 傷重送醫不治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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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強盜行為與後續暴力行為的罪數競合』、『主觀犯意的認定(殺人未必故意vs傷害致死)』以及『精神狀態對責任能力的影響』。考生應先判斷取得空皮包是否構成強盜既遂,接著分析洩憤踹頭致死的行為主觀上屬殺人或傷害故意,最後透過實務對『結合犯』時空密接性的見解,將兩行為合一評價,並依法論述責任能力及沒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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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取得空皮包是否該當強盜既遂?
- 強盜後當場洩憤踹擊頭部致死,究應論以強盜致死之加重結果犯、數罪併罰,抑或強盜殺人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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