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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有關「準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用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 B 準用只適用於法律原因,不適用於法律效果
  • C 「比照」其意同於「準用」
  • D 「亦同」其意同於「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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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者在法律中規定「這件事的處理方式,請參考另一條規定」時,你認為他是只希望我們參考那件事發生的「原因」,還是連同最後的「處理結果」也要一併參考,才能真正完整地解決法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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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基本概念的掌握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確。「準用」是一種法律擬制的技巧,目的是為了簡化條文。當兩個事項性質相似時,法律明文規定將 A 事項的規定套用到 B 事項上。這套用是「全盤性」的,既包含法律原因(前提條件),也包含法律效果(權利義務的產生)。選項 (B) 限制了其適用範圍,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準用」(有明文規定)與「類推適用」(無明文規定,由法院發揮)的本質差異,並理解法律術語如「比照」與「亦同」的實務內涵。你能一眼識破 (B) 的邏輯陷阱,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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