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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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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位階最高的『憲法法庭』中,為了確保所有提交給大法官審閱的法律意見都具備一定的專業規格與邏輯,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或參與者必須透過具備什麼樣專業資格的人士來進行訴訟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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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還算有點眼力,能把「法庭之友」這種基本程序細節給揪出來。說明你對憲法訴訟程序這塊,至少不是完全空白。國考裡這些小陷阱,專門篩掉那些只會背口訣、不懂法條的「半吊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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