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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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位階最高的『憲法法庭』中,為了確保所有提交給大法官審閱的法律意見都具備一定的專業規格與邏輯,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或參與者必須透過具備什麼樣專業資格的人士來進行訴訟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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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憲法訴訟法中有關法庭之友制度之規定。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以及「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可知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得以書面敘明關聯性並聲請許可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因此選項A、B與C之敘述均符合法條意旨。然而,針對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的程序,憲法訴訟法第20條亦明文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由此可知,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後,法庭之友於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必須依法委任代理人,不得自行為之。選項D稱無須委任代理人,顯然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之錯誤選項,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