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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三 題

甲與其好友乙、丙、丁三人搭乘其所有的遊艇前往臺南安平外海休閒垂釣。由於海象突然生變,甲駕駛操作失當導致船身傾斜,乙、丙、丁三人因而落海死亡。甲與乙、丙、丁三人之家屬就賠償事宜和解不成而涉訟。甲在法庭上主張海商法第 21 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試問:甲之主張能否成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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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海商法適用範圍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除外規定的掌握。解題時應分兩層次思考:首先審查『客體』要件,遊艇是否為海商法所稱之船舶或屬不適用海商法之小船;其次審查『主體與行為』要件,船舶所有人『親自』駕駛失當(本人過失),依海商法第22條規定是否能主張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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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案爭點有二:一為「遊艇」發生非碰撞事故是否適用海商法?二為船舶所有人因「本人之過失」致生損害,是否得主張海商法第 21 條之責任限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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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 小船非碰撞不適用海商法,且本人過失排除責任限制權利。

🔗 責任限制主張判斷鏈

  1. 1 客體判斷 — 依海商法第3條判斷是否為小船
  2. 2 事實判斷 — 小船僅碰撞適用;其餘事故排除海商法
  3. 3 主觀判斷 — 依第22條審視是否為本人故意過失
  4. 4 法律效果 — 若為本人過失,不得主張第21條限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本人過失」與「受僱人過失」在海商法上的不同法律後果。
🧠 記憶技巧:先看小船(碰撞才適用),再看本人(過失不限責)。
⚠️ 常見陷阱:漏掉判斷該遊艇是否屬於「小船」的程序,或忽略「本人駕駛」即符合本人過失之排除事由。
小船之定義與範圍 海商法上之船舶碰撞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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