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A 地所有人甲訴請無權占有人乙返還該地,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前,發現地上有乙建造之 B 屋。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返還 A 地時,一併聲請強制執行拆除 B 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執行名義之客觀範圍」及「不動產點交程序」。考生須先辨明「返還土地」之執行名義是否當然包含「拆除房屋」,接著檢驗B屋的法律性質(為獨立不動產而非動產),進而依實務見解推導出執行法院無權逕行拆除之結論,並具體說明法院應如何分別處置拆屋與還地之聲請。
返還土地與拆屋執行
💡 執行法院受執行名義範圍限制,未命拆屋不得逕行拆除獨立建物。
| 比較維度 | 地上物為「動產」 | VS | 地上物為「房屋」(不動產) |
|---|---|---|---|
| 法律依據 | 強制執行法第100條 | — | 形式審查原則 |
| 執行名義需求 | 僅需「返還土地」判決 | — | 須包含「拆除房屋」命令 |
| 處理方式 | 執行員逕行取去點交 | — | 不得拆除,應另行起訴 |
| 法院裁定 | 准予併同執行 | — | 駁回拆屋聲請並曉諭 |
💬房屋法律地位獨立,執行名義未明確記載「拆除」時,執行法院無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