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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A 地所有人甲訴請無權占有人乙返還該地,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前,發現地上有乙建造之 B 屋。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返還 A 地時,一併聲請強制執行拆除 B 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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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執行名義之客觀範圍」及「不動產點交程序」。考生須先辨明「返還土地」之執行名義是否當然包含「拆除房屋」,接著檢驗B屋的法律性質(為獨立不動產而非動產),進而依實務見解推導出執行法院無權逕行拆除之結論,並具體說明法院應如何分別處置拆屋與還地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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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返還土地」之執行名義客觀範圍是否及於土地上房屋之拆除?執行法院面對此情形應為如何之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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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還土地與拆屋執行
💡 執行法院受執行名義範圍限制,未命拆屋不得逕行拆除獨立建物。
比較維度 地上物為「動產」 VS 地上物為「房屋」(不動產)
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00條 形式審查原則
執行名義需求 僅需「返還土地」判決 須包含「拆除房屋」命令
處理方式 執行員逕行取去點交 不得拆除,應另行起訴
法院裁定 准予併同執行 駁回拆屋聲請並曉諭
💬房屋法律地位獨立,執行名義未明確記載「拆除」時,執行法院無權處分。
🧠 記憶技巧:名義沒寫不能拆,房屋獨立另起訴,動產點交依百條。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房屋與土地的從屬關係,誤以為房屋是土地的成分或動產而逕行聲請拆除。
執行名義之客觀範圍 不動產之成分與獨立性判定 執行法院之曉諭義務 形式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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