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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就丙部分,當事人應如何記載?(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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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獨資商號」應立刻反射其「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與訴訟上的當事人均為負責人本人。解題時須引述民事訴訟法第40條概念及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明確寫出起訴狀上當事人欄「負責人即商號名稱」的正確記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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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獨資商號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上當事人欄應如何記載?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乙鐵路公司預期將遭受乘客及家屬之賠償請求,乃積極向甲、丙請求,請問乙公司應採取何種措施,以保全強制執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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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預期遭受求償」及「保全強制執行」,應立即聯想至民事訴訟法中的「假扣押」制度。解題重點在於分析預期的金錢請求權是否符合假扣押的「請求」要件,並強調假扣押「原因」的釋明義務與近期最高法院的嚴格要求;最後必須點出獨資商號「丙工程行」在實體與程序法上的地位,正確列明相對人以免執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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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公司預期發生之金錢損害賠償請求權,得否聲請假扣押?以及針對獨資商號丙之保全程序相對人應如何列明?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獨資商號當事人能力
💡 獨資商號無獨立當事人能力,訴訟當事人應為負責人本人。
比較維度 獨資商號 VS 非法人團體
成員組成 負責人一人 多數人組成
當事人能力 無(歸屬於個人) 有(第40條第3項)
記載方式 負責人即商號 團體名稱並列代表人
💬獨資商號本質為個人營業,非具組織性之多數人團體。
🧠 記憶技巧:獨資非團體,人名冠商名;程序看負責,實體是一體。
⚠️ 常見陷阱:誤將獨資商號認屬民訴法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而列商號為當事人。
非法人團體之要件 合夥組織之當事人能力 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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