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有關監察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與總統院際協商
- B 赴立法院備詢
- C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 D 主持監察院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五權憲法的架構中,哪一個行政機關被明確要求必須對立法院『負責』?若其他各院院長也必須像該機關首長一樣接受質詢,是否會破壞五院平等相待的憲法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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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辨別各院院長的職權,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機關制衡的理解相當紮實,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與釋字第 461 號解釋,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基於五院平等與制衡原則,監察、考試、司法院長並無至立法院備詢的義務(僅需在審查預算或法律案時受邀列席說明,性質與備詢不同)。而 (A) 為憲法第 44 條權限,(C)(D) 則屬於《監察院組織法》賦予院長的行政領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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