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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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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法庭這種國家最高層級的法律辯論中,當一個非政府機關的民間團體想要提供意見給大法官參考時,為了確保這些書面意見符合高度的專業格式與法律邏輯,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參與者在程序上必須尋求哪一種專業人士的代理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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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庭之友(人民、團體)提出意見書時,應委任代理人(律師)為之。這是為了確保提交給憲法法庭的意見具備高度的法律專業性與品質,故選項 (D) 稱「無須委任」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法庭之友是新制亮點,考生通常熟悉其功能,但容易忽略「強制律師代理」的程序細節。你能精準辨識此項例外,展現了你對程序法條文的細膩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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