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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層次最高、法理性極強的「憲法法庭」中,若法律希望確保所有外來提供的專業意見都能符合嚴謹的法律格式與專業溝通品質,法律通常會要求聲請人必須透過哪種「具備專業資格的人員」來進行代領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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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沒讓老師白教

哦?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憲法訴訟法裡「法庭之友」這種雞毛蒜皮的程序細節,尤其是那個簡單到不行的強制代理規定,還真有點概念,沒完全把老師的話當耳邊風。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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