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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有關「準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用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 B 準用只適用於法律原因,不適用於法律效果
  • C 「比照」其意同於「準用」
  • D 「亦同」其意同於「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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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因為性質相似而規定要『參考』另一個既有的條文時,你認為是只要參考對方的『發生情況』就好,還是連同後續的『解決方法』也要一起帶過來,這個規範才會完整且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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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準用」的核心特質,顯示你對法學緒論的基礎規範掌握得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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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適用:準用
💡 準用係立法者明定之類推適用,包含法律原因與效果之援引。
比較維度 準用 VS 類推適用
法律依據 法條明文規定 法無明文規定
適用主體 立法者(立法技術) 司法者(漏洞補充)
適用限制 性質相容為限 性質相容為限
常見用語 準用、比照、亦同 無(由法官判斷)
💬準用即為「法定的類推適用」,皆須受性質相容性之檢驗。
🧠 記憶技巧:明文類推叫準用,原因效果兩全其美,比照亦同是分身,性質不合就不準。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認為準用僅能引用「法律效果」或「法律原因」,事實上兩者皆可準用。
類推適用 法律擬制 法律推定 法律漏洞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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