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有關「準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用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 B 準用只適用於法律原因,不適用於法律效果
- C 「比照」其意同於「準用」
- D 「亦同」其意同於「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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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因為性質相似而規定要『參考』另一個既有的條文時,你認為是只要參考對方的『發生情況』就好,還是連同後續的『解決方法』也要一起帶過來,這個規範才會完整且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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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準用
💡 準用係立法者明定之類推適用,包含法律原因與效果之援引。
| 比較維度 | 準用 | VS | 類推適用 |
|---|---|---|---|
| 法律依據 | 法條明文規定 | — | 法無明文規定 |
| 適用主體 | 立法者(立法技術) | — | 司法者(漏洞補充) |
| 適用限制 | 性質相容為限 | — | 性質相容為限 |
| 常見用語 | 準用、比照、亦同 | — | 無(由法官判斷) |
💬準用即為「法定的類推適用」,皆須受性質相容性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