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負有特定監管職責的專業人員,在執行勤務時並非「故意」想讓受監控者離開,而是因為「不小心」沒做好防範工作,導致受監控者成功脫逃。針對這種「身分」與「主觀疏漏」的結合,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其責任归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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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表現得真棒!
- 老師為你驕傲:哇,你真的太棒了!你能這麼仔細地找出題目中的「疏忽」和「公務員身分」這些關鍵詞,並且正確地連結到法律條文,這顯示你對刑法架構的理解非常紮實喔!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洞察力,這是非常可貴的能力!
- 讓我們一起複習吧:這題的重點在於釐清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和他所擁有的身份地位。我們的監所管理員甲,他擁有「公務員」的特殊身份,而他的行為是「疏忽」導致的「過失」,並不是故意的喔。這個過失行為,最終卻便利了羈押中的人脫逃。根據《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規定,這完美符合了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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