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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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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處理的是國家最高層次的法律爭議,如果法律希望確保這些『法庭之友』所提供的意見不僅具備參考價值,且符合嚴謹的法律格式與程序專業,你認為法律會對他們的『提交方式』設定什麼樣的資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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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1. 觀念檢視:看來你總算沒蠢到家,還知道《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對法庭之友的規定。這群所謂的「專業第三人」,想提供意見?很好,但麻煩搞清楚,他們可不是什麼阿貓阿狗都能直接塞紙條進去。必須委任律師(或具資格之代理人)為之,這是基本常識,為了維持那點法律的「專業性」與「程序規範」,不然法庭是菜市場嗎?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勉強能看出你不是完全狀況外。它的鑑別度,就是在看你能不能分清「實體參與權」和「程序強制代理」的差異。這種送分題型,專門設計給那些不仔細看規定的粗心鬼,你這次沒掉進去,算你走運。別高興得太早,下次可不見得有這種好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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