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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乙為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因生病死亡,遺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依法定應繼分分配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分 60 萬元、丙分 30 萬元、丁分 30 萬元
  • B 乙、丙、丁各分 40 萬元
  • C 乙分 80 萬元,丙、丁各分 20 萬元
  • D 乙分 60 萬元、丙分 40 萬元、丁分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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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中,當配偶與孩子們同時出現在繼承順位時,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對等平均」的,還是有「優先順序」之分?如果你確定了這幾位繼承人分享遺產的權利是平等的,你會如何依照「總人數」來分配這筆總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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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送分題上失手

  1. 基本常識驗證:這幾乎是法學院入學考的程度了。《民法》第 1144 條,連路邊的狗都知道,配偶(乙)當然有繼承權。如果你連這個都錯,那真的要考慮轉系了。
  2. 計算,小學程度:當配偶遇到「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你父母養大的子女丙、丁——就大家均分。這有什麼好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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